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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深圳新能源汽车出口量今年前两月同比增长约23倍越是出口激增期,税务处理越要细

更新时间:2023-04-20 17:13:14 1076

 【23倍】

深圳海关最新数据显示,深圳新能源汽车出口大幅增长,今年前两月,深圳关区新能源汽车出口超36亿元,同比增长约23倍,带动上下游供应链“出海”。对新能源汽车企业来说,越是出口激增期,税务处理越要细。

外需收缩之下,中国的新能源汽车出口在2022年逆势增长,与锂电池和光伏一起成为外贸出口的新引擎,并在今年继续保持着强劲势头。深圳海关最新数据显示,深圳新能源汽车出口大幅增长,今年前两月,深圳关区新能源汽车出口超36亿元,同比增长约23倍,带动上下游供应链“出海”。对新能源汽车企业来说,发展出口业务,既要借助税收优惠政策增强企业发展动能,也要注意税收政策细节规定,及时防范潜在税务风险。

风险点一:

未区分“自产”与“视同自产”

近期,由于国外新能源汽车电池市场需求暴涨,不少新能源汽车电池出口企业在短期内产能供应不足,于是通过国内采购来补充出口销售。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企业未能准确区分“自产”与“视同自产”,导致出口退税风险。

◎典型案例◎

A公司是一家新能源汽车电池生产企业。今年初,A公司与国外客户签下一批大额采购订单。由于出口订单量增长极快,A公司自身生产能力不足,在客户要求交货期限内,无法足量产出。于是,A公司从母公司购入一批价值约1000万元的相同型号电池,并将电池出口销售给客户。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A公司未区分自产货物与外购货物,全部按照自产货物进行了申报。

税务人员在审核出口退(免)税数据时发现,A公司出口退税额激增,出口销售规模与产能不匹配。经核实外购货物的有关合同、凭证等资料,税务人员认为,该项外购货物符合“视同自产货物”条件,但企业财务人员未申报“视同自产”业务类型。经税务人员辅导,企业财务人员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正确填报业务类型代码,A公司成功申报并享受了出口退税约130万元。

◎分析及提醒◎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也就是说,如果A公司未准确申报“视同自产”业务类型,按照税法规定,其本次出口的外购货物,将按照免税申报进行处理,对应的进项税额须转出,税费成本将大幅提高。生产型的新能源汽车企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准确将自产货物和非自产货物进行区分。如非自产货物符合视同自产条件的,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前,应提前咨询税务人员,并根据要求提供资料,避免因错误申报而导致出口货物不能适用出口退(免)税办法的情况,减少不必要的税款损失。

风险点二:

出口环节附加税费计算错误

出口退(免)税,一些新能源汽车企业此前接触得不多,属于比较“新”的业务。实务中,一些生产型新能源汽车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后,对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的相关政策把握不到位,导致附加税费计算错误,引发后续风险。

◎典型案例◎

B公司是一家生产型出口企业,主要从事新能源汽车零配件和整车生产出口业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风险分析中通过报表勾稽关系比对,发现B公司存在未将当期增值税免抵税额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计征范围,造成少缴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风险。通过税务机关的风险提醒,纳税人自查了出口业务发生以来的增值税免抵税额情况,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共计80余万元。

◎分析及提醒◎

对很多新能源汽车企业来说,出口退税业务还比较“新”,以前接触得不多。在具体业务办理时,一些新能源汽车企业往往容易忽略附加税费的相关政策,想当然地认为,免抵增值税的附加税费,在出口环节也能免除。

需要注意的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其中,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换句话说,增值税免抵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基础。

新能源汽车出口热潮,给企业带来了一波新机遇。建议相关财务人员,关注各税种间的逻辑勾稽关系,准确理解政策,把握好征免界限,防范“连环式”引发税务风险。

风险点三:

未及时办理经营模式变更

个别新能源汽车企业随着业务规模的不断增长,现有厂区已经无法满足生产需要,于是选择将生产场地整体外迁,公司原有经营模式由生产型转为贸易型。值得注意的是,出口退(免)税企业经营模式发生变更的,应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变更的次月起,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

◎典型案例◎

C公司是一家蓄电池生产企业,其注册地在深圳甲工业园区。2022年,因甲园区进行翻新改造,再加上C公司业务规模不断增长,现有厂区已经无法满足其生产需要。于是,C公司将生产部分整体迁往惠州市,并在当地注册成立新公司,只在甲园区保留办公场所,并将原公司类型变更为贸易型。由于忙于搬迁事宜,C公司未及时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税务人员在进行日常征管中发现,C公司已由生产型变更为贸易型。经税务机关辅导,该公司在发生新的出口业务前,及时办理了变更申请,避免了不及时变更退(免)税办法可能带来的损失。

◎分析及提醒◎

企业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须及时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当期应退税额”,填报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应退税额”栏中。企业按照变更前退(免)税办法已申报,但在批准变更前未审核办理的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按照原退(免)税办法单独审核、审批办理。对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已按免抵退税办法申报的退(免)税应全部按规定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审批办理退(免)税。

建议新能源汽车企业,经营模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并将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的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再申报变更前的出口货物退(免)税。

作者:唐帅琦 戴博伟 何健华 融亦

来源: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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