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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发布的个税新政策汇总

更新时间:2022-11-28 08:29:52 1079

1.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主要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扣除方式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时间规定

从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三周岁的前一个月。

享受主体

婴幼儿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比照执行。

享受环节

既可在工资、薪金预扣预缴阶段扣除,也可在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享受。

信息填报

纳税人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纸质《扣除信息表》填报子女信息。

证件类型可选择出生医学证明,填写相应编号和婴幼儿出生时间;

婴幼儿已被赋予居民身份证号码的,证件类型也可选择居民身份证,填写身份证号码和婴幼儿出生时间;

婴幼儿名下是中国护照、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身份证件信息,也可作为填报证件。

具体可查看: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2.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

主要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起,在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缴费环节

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

投资环节

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领取环节

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备注: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名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发布。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等已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自2022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具体可查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3.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

主要内容:

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时间规定

出售现住房的时间,以纳税人出售住房时个人所得税完税时间为准。

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纳税人购房时契税的完税时间或不动产权证载明的登记时间为准;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房屋交易合同备案的时间为准。

地点规定

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

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产权规定

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退税金额

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新购住房金额÷现住房转让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具体可查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4.法律援助补贴税收优惠

主要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起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申报要求

法律援助机构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时,应当为获得补贴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免税申报。

其他规定

法律援助机构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群团组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按照本公告规定为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免税申报,并将法律援助补贴获得人员的相关信息报送司法行政部门。

具体可查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5号)


5.内地投资者投资香港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个人所得税优惠

主要内容:

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现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

具体可查看: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22年第2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


6.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优惠

主要内容:

对在广东省内取得所得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提高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

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综合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90%的个人所得税。

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30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额减征90%的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及以上身份的,选择一种身份享受减征税收优惠,不得重复享受。

个人减免税额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9万元。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

以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额为限,给予减征应纳税所得额。减免税额最高不超过受灾当年度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90%

施行时间

2021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具体可查看: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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