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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问题解答

更新时间:2022-11-11 09:00:39 1086

一、什么是公益性岗位?

答:公益性岗位由各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非营利的公共服务机构开发,主要是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岗位。包括但不限于公共环境绿化、公共环境卫生保洁、公用设施维护、公共道路维护、社区治安巡逻、文化科技体育服务等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开发的属性和管理机制是什么?

答:公益性岗位开发突出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的属性,通过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的管理机制,科学控制岗位规模,避免福利化倾向。

三、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包括哪些人员?

对符合《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相关条件,经区人社部门认定,通过组织参加职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等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各区根据就业困难人员年龄、身体状况、家庭等因素建立排序机制,优先安置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单亲家庭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重度残疾人。

四、公益性岗位安置程序是什么?

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符合条件且有意愿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据排序规则,依次向用工单位推荐就业困难人员,用工单位根据岗位需求和推荐的就业困难人员情况,确定岗位拟招用人员。招用结果需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由用工单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上岗。

五、用工单位招用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哪些政策?

答:用工单位招用公益性岗位人员可享受最长3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标准按照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单位的缴费比例确定,其中,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按照单位实际缴费比例确定;医疗保险按照大病统筹缴费比例确定;工伤保险按照单位实际缴费比例确定,最高不超过0.4%

来源:天津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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